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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汇医疗律师丨患者入院8小时后死亡,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来源:张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0
浏览量:541

作者:医法汇医疗律师 张勇

案情简介

患者因“发热,舌头上血疮四处”到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怀疑白血病、请血液科会诊”,并要求患者做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患者当天没有住院。次日,患者办理了住院,医院给予血液科护理常规,并开出了血、尿、粪常规等检查。入院当日晚上19时许,患者突然出现头痛剧烈并伴呕吐胃内容物等症状,30分钟后,患者未能出现自主呼吸心跳,被宣布死亡,未进行尸检。

本案先后经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均认为:患者白细胞48.9*10(9)/L、血小板15*10(9)/L,极易发生颅内出血。患者入院后约8小时突然死亡,脑干出血致死可能性大。患者第一天就诊时门诊血液检验提示多项危急值,医方经会诊后,仅对患者说要住院,在患者提出未作准备第二天来住院时,医方未再坚持。次日11:00再次就诊收住入院后,医方采取常规治疗流程,但医方未及时做急诊血液及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查,仅抗感染治疗及降温不妥;对于病情危重性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未备血小板等特殊治疗准备。与患者沟通告知不充分,无病情严重程度的详细告知,且沟通记录无患方签字,以致于患方对于整个诊疗过程及病情缺乏理解与认识。鉴于临床上骨髓穿刺检查至明确诊断一般需要2-3天,医方在患者就诊当天若及时准备并完成相关检查,在作抗感染及降温治疗同时,也难以在患者死亡前明确诊断、完成血小板准备等工作。故专家意见认为,鉴于患者入院总共8小时,病情变化突然,且病情严重,临床推断可能为脑干出血,病情凶险所致,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律简析

为加强我国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健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本案中医方存在如下过错:

一方面,被告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违反了危急值报告制度。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4月18日出台了《关于发布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危急值报告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査、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其要求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本案中,患者首日就诊于被告医院门诊时,其门诊血检验已经提示多项危急值,而被告医院并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对检验结果进行及时核对或复检,在患者病情较严重的情况下未要求其立即住院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病情的诊治。

另一方面,被告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也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之一,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好告知义务,对各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根据医法汇《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的数据显示,2018年医方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败诉的比例为33%,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20%,成为致医方败诉的第一大因素。本案中,被告医院与患者沟通告知不充分,无病情严重程度的详细告知,且沟通记录无患方签字,以致于患方对于整个诊疗过程及病情缺乏理解及认识,一方面延误了患者病情的治疗,另一方面也属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过错。由此也反映出,目前仍有一些医疗机构不注重告知义务的全面履行,在医疗纠纷中制造了于己不利的局面。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两家鉴定机构的意见认为医方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客观上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死亡的不合理风险。综合本案案情,对患者的死亡,酌定由被告医院对患方主张的损失承担3%的责任为宜,即赔偿2万余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决中用到了“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总则》中第6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并不少见,其适用的前提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与不足。法院对公平原则的应用,是在综合考量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情况的基础上,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可以督促医方严谨行医。而医疗机构则需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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